文件申請

如何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看護工
★申請資格:
  • 經醫療機構團隊方式專業評估,確認需全日 24 小時照護者。
  • 雇主與被看護者須具下列親屬關係之一:
    • 配偶。
    • 直系血親。
    • 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
    • 一親等之姻親。
    • 祖父母與孫媳婦或祖父母與孫女婿。
※ 若被看護者無在臺親屬,部分縣市得由本人提出申請,依各地方長照中心規範為準。

★攜帶表格文件:(請備妥以下表格文件)

★申請流程:
  • 第一階段:由主治醫師評估鑑定並開立相關證明。
  • 第二階段:至服務台預約專業團隊評估。
  • 完成第二階段鑑定後,正本文件由雇主帶回送仲介或主管機關,副本由本院寄送至長照中心向勞動部提出申請。
@彰秀院區:04-7256166 轉 81180
@彰濱院區:04-7813888 轉 71190、71191
資料來源:
衛福部長照司公告:外籍看護工申請及醫療評估作業規範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家庭外籍看護工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申請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