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受理送審文件:計畫主持人依「送審文件清單」排列裝訂完整,送交本會審查。 2.核對送審文件是否齊全:文件不齊全,本會得以要求補齊文件,計畫主持人若逾期二個月未補件,本會得以 逕行撤案。
3.送交委員審查:委員依據「審查重點」提供審查意見及審查結果。 4.查意見與結果通知:
.審查意見於決定之日起,十四日內書面通知計畫主持人。 .經會議審查結果: .核准:核發本會同意臨床試驗證明書。
.修正後核准:修正後,經原主審委員審查通過,核發本會同意臨床試驗證明書。 .修正後複審:修正後,提報委員會下次會議審查。
.不核准:因簡易審查不得逕行不核准之決議,計畫主持人得以書面提出申覆,提報委員會下次會議審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