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2/27 14:38:27 葉真余 回首頁

簽證資訊

1. 一般觀光/商務簽證

停留效期為7至30日不等

若治療療程超過30日,需申請醫療簽證


2. 外籍人士來台短期就醫

 外籍人士來台短期就醫申請停留簽證手續說明:

應繳文件

說明

簽證申請表

須至「https://visawebapp.boca.gov.tw/」填寫,列印產出具有條碼之簽證申請表,並親自簽名確認。

6個月內2吋彩色照片2張

背景須以白色為底色

護照正本及影本

效期6個月以上且須有空白頁。

證明文件

1、財力證明(例如銀行存款證明或與我國醫療機構達成之付款協議)

2、國外醫院診斷證明。

3、國內醫療機構療程安排及說明書。

來回機票

機票、電子機票或旅行社證明

 

申請程序:
1)由申請人檢具各項應備文件及簽證規費向 中華民國駐外館處申請停留簽證入境。
2)必要時 中華民國駐外館處將要求申請人面談。
 
注意事項:
1)簽證核發為國家主權行為,中華民國政府有權拒發且無須說明原因。提出簽證申請者不論是否獲發簽證,已繳之簽證規費依法不退還。
2)停留簽證規費及美國籍人士申請簽證之相對處理費收費數額,請參考「https://www.roc-taiwan.org/sg_en/post/34.html#:~:text=fill%20out%20an%20application%20form,prohibited%20by%20the%20local%20authorities」。
3)得以來臺接受醫療服務為由申請簽證之疾病種類,比照衛生福利部公告之「外籍人士及大陸地區人民得於臺灣地區接受醫療服務之疾病」一覽表。
4)國內醫療機構限衛生福利部公告之「醫療服務國際化推動計畫會員機構」。
5)陪醫者以病患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2人同行為原則,必要時得增列居住國醫事人員2人隨行照顧。申請人得檢具親屬關係證明或醫事人員服務單位派遣證明,以陪同就醫為由申請來台簽證。
6)重大緊急醫療簽證申請案可由我國醫療機構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提出申請。

 本說明如有更動依外交部領事事務局資訊網站公布之最新資料為準。



3. 大陸地區人民來台就醫、伴醫申請 

一、適用對象:

(一)

大陸地區人民患有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得於臺灣地區接受醫療服務之疾病者,得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就醫。

(二)

依前款申請來臺者,得申請其配偶或3親等內親屬2人同行,必要時並得申請大陸地區醫護人員2人隨同照料。

二、應備文件:

(一)

請詳盡填寫大陸地區人民入出臺灣地區申請書,並貼最近 2 年內所拍攝、直4.5公分且橫3.5公分、脫帽、未戴有色眼鏡、五官清晰、不遮蓋、足資辨識人貌、人像自頭頂至下顎之長度不得小於3.2公分及超過3.6公分、白色背景之正面半身薄光面紙彩色照片,且不得修改或使用合成照片。

(二)

大陸地區居民身分證影本、其他證照或足資證明身分文件影本。

(三)

經驗證申請人與同行親屬間之親屬關係公證書等足資證明親屬關係之文件。(已於前申請案提出本次申請案應備之親屬關係公證書者,經申請人或代申請人申請送件時於申請書空白處填載曾經來臺,並在旁簽名,經服務站查得該資料者,得免附。但若查無,仍應依通知補件。)

(四)

醫療機構代申請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接受醫療服務申請表正本(表明願意提供醫療服務與負擔申請人因違規違常遭強制出境及收容時之相關費用)。

(五)

醫療計畫及療程表(應敘明醫療全程時間)。

(六)

保證書:保證人應出具親自簽名之保證書,及保證人國民身證正、影本<正本驗畢退還>,並由移民署各服站查核(保證人資格請參閱保證書背面之說明),由就診之醫療機構出具同意函正本者無需檢附。

(七)

申請人在第三地區,應另檢附第三地區再入境簽證或第三地區居留證或香港身分證影本。

(八)

證照費新臺幣600元(郵寄者附掛號回郵信封並填妥收件人及住址,自取者免附)。

(九)

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1.

隨同照料醫護人員:來臺必要性說明、名冊及醫療專業證明文件。

 

2.

其他經相關機關要求之證明文件。

三、申請方式:

 

由符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之醫療機構代向入出國及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申請(不受理郵寄申請)。

四、核發證件種類及效期:

(一)

核發1年至3年逐次加簽入出境許可證,在有效期間內辦理加簽後,即可入出境;其加簽效期,自加簽之翌日起6個月。但不得逾逐次加簽入出境許可證之有效期間(依據醫療計畫及療程表所敘明之醫療全程時間核予停留效期),回診者亦同。

(二)

申請就醫療程屬短期且一次即可完成,依據醫療機構出具無回診之必要相關證明,核發單次入出境許可證。

五、停留期間: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接受醫療服務,其停留期間不得逾3個月,必要時得延長之,每次延期不得逾2個月,回診者其在臺停留天數另增加5天,但不得逾3個月之效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