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9/26 11:00:59 楊宗憲 回首頁

器官捐贈工作

器官捐贈資訊

一、何謂器官捐贈?

1.活體捐贈:
 依據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8條規定,醫院自活體摘取器官施行移植手術,應何於下列規定:
 (1)捐贈器官者須為成年,並應出具書面同意及其最近親屬兩人以上之書面為證。
 (2)摘取器官應注意捐贈者之生命安全,並以移植其五等親以內之親戚或配偶為限。
 (配偶應與捐贈器官者育有子女或結婚兩年以上。但結婚滿一年後始經醫師診斷罹患移植適應證者,不在此限。)
2.屍體捐贈:依據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4條及第12條規定,腦死病患以無償的方式捐贈器官給迫切需要器官移植之病患。
 
二、可捐贈的器官與組織?
1.泌尿系統之腎臟。
2.消化系統之肝臟、胰臟、腸。
3.心臟血管系統之心臟。
4.呼吸系統之肺臟。
5.骨骼系統之骨骼、肢體。
6.感官系統之眼角膜、視網膜。

三、如何簽署器官捐贈同意卡?
1.本院社工課進行現場簽卡,諮詢電話:(04)781-3888 轉分機 73110 或 73109
2.至中華民國器官捐贈協會進行線上簽卡(按此連結)。
3.洽詢財團法人器官捐贈移植登錄及病人自主推廣中心0800-888-067


大體捐贈資訊


一、何謂大體捐贈?

  指提供遺體給醫學院、醫學大學之學生解剖教學,或病理解剖研究之用;此外,部分器官捐贈者,仍可提供遺體病理解剖研究之用。
 
二、如何辦理捐贈流程?
1.可向醫護人員或醫院社工提出捐贈意願。
2.本院社工課諮詢電話:(04)781-3888轉分機73110或73109
 
三、捐贈者的條件?
1.不可捐贈:
(1)曾經做過器官摘除或動過手術者
 (做過肺臟、腎臟、胃、膽囊、膽道、肝臟、脾臟、胰臟、子宮等器官切除或進行過腸胃道或造口手術、開心手術等)
(2)胸腔、腸胃道做過手術(因神經及血管移位且會沾粘)、子宮、卵巢兩邊均切除、肝炎末期出現腹水、愛滋病、肺結核鈣化、淋病、梅毒
(3)四肢變形彎曲萎縮或嚴重褥瘡
(4)糖尿病末期手、腳指頭發黑

2.可捐贈:
(1)做過心導管手術、裝心律調整器、裝支架、癌症病患未動過手術者(身體沒有上列不可捐贈之情形者)
(2)做過痔瘡、攝護腺、盲腸、膀胱、剖腹產等手術、卵巢還留一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