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處方調劑
01門診調劑作業實施電腦化,醫師在診間開立藥囑後,藥局可同時列印藥袋,節省病患候藥時間。藥袋上載有病患姓名、性別、年齡(出生年月日)、領藥號、病歷號、藥品名稱、數量、天數、劑量、服用方法、臨床用途、警語藥品病服、藥品外觀、醫院(藥局)名稱、地點、調劑及核對藥師及調劑年、月、日等基本資料,藥師交付藥品前,應再次確認處方的正確與合理性,並指導病患如何用藥,以保障病患用藥安全。
門診用藥以「全民健康保險藥品給付規定」為準,符合保險規定之慢性病,得依病情需要給予30天以內之用量。藥師對處方用藥如有質疑時,應主動與處方醫師做確認,以免造成用藥不當。為避免成癮性藥品濫用,造成社會問題,使用第一級至第三級管制藥品之醫師必應領有管制藥品使用執照,並開立「管制藥品專用處方箋」方能調劑。
慢性病連續處方箋
02因病情穩定,僅需長期服用同一處方藥品治療之慢性病患,得以順利再調劑領藥,免除重複就診之不便。「全民健康保險慢性病連續處方箋調劑要點」之相關注意事項整理如下:
慢性病經診斷確定,且須長期以相同藥物治療者,醫師得以開立「慢性病連續處方箋」。「慢性病連續處方箋」的使用期限,是以該處方箋的給藥日數計算,最多90日,一般是分3次領藥,每次可拿28~30天份。
使用慢性病連續處方箋注意事項
- 為了避免您用藥中斷,請您務必在藥品服用完之前10天內領取。只有每年農曆過年期間,因假期較長,以藥品使用不會中斷為原則,您才可以提前領藥。
- 本院第二、三次慢性病連續處方箋領藥服務時間為:週一至週五 08:00-21:00、週六 08:00-17:30,週日暫停服務。
- 持「慢性病連續處方箋」到您原來看診的診所或醫院,或者是健保署特約藥局拿藥。如所在地無特約藥局,又無法至原來看診的診所或醫院拿藥時,也可以到當地其他特約醫院或是衛生所拿藥。
- 如果您打算出國(預定出國超過2個月)、返回離島地區或為遠洋漁船船員出海作業或國際航線船舶船員出海服務,或為罕見疾病病人,只要在領藥時出具相關證明或切結文件,就可以一次領取該慢性病連續處方箋的總給藥量(當次全部給藥量以三個月為限)。
- 您在服用「慢性病連續處方箋」的藥品期間,如果有任何不舒服的症狀出現,還是要儘快回原來的診所或醫院看診,並且記得帶原來處方箋和您的主治醫師討論。記得一定要把處方箋的用藥讓醫師知道,醫師才不會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因重覆開同樣的藥給您,影響您的用藥安全。
- 如果您不慎將「慢性病連續處方箋」弄丟,請回到原來的診所或醫院重新就診
管制藥品管理
03管制藥品係指成癮性麻醉藥品、影響精神藥品、其他認為有加強管理必要之藥品。依習慣性、依賴性、濫用性及社會危害性之程度,分四級管理。其分級及品項,由衛生福利部設置管制藥品審議委員會審議後,報請行政院核定公告。
中藥局
以中醫傳統「辨證論治」、「望聞問切」的診斷及治療方法,結合現代醫學的生化及理學檢查,診治各式內科疾病,包含各類型肝炎、腸胃病、過敏免疫疾病、風濕關節炎、退化性關節炎、骨質疏鬆症、氣喘、過敏性鼻炎、異位性皮膚炎、失眠、憂鬱症、糖尿病、高血壓、精神疾患、五官科疾患等。
中醫藥師負責調劑、審核處方。藥師交付藥品前,再次確認處方的正確與合理性,並指導病患如何用藥,以保障病患用藥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