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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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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洽辦單位:各區區公所 *對象: 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有走失之虞,且符合下列資格條件之一者: (一) 六十歲以上。 (二) 五十五歲以上原住民。 (三) 未滿六十歲領有第一類身心障礙證明(包含智能障礙、精神障礙、自閉症、失智症或頑性(難治型)癲癇症者;植物人除外)。
*應備文件: (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三)申請人家屬或緊急聯絡人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四) 未滿六十歲者須檢附身心障礙證明正、反面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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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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