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修法接軌肥咖條款 快了 2017-02-06 05:11經濟日報 記者邱金蘭台北報導
行政、立法協調會報今(6)日將討論稅捐稽徵法修正案,增訂我國可與國外簽訂租稅資訊交換協議,提高資訊透明度,以免今年7月被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列入不合作名單,衝擊企業及國家競爭力。
今天與立法部門的溝通若順利,這項修正案,將連同因應美國肥咖條款(FATCA),台美簽訂的政府間的合作協定(IGA),一併提報本周四(9日)行政院會,並送立法院審議。
繼FATCA後,OECD也推動類似的追稅條款,被視為全球版的肥咖條款,OECD主要以一個國家有無建置自動資訊交換(AEOI)機制,來判斷資訊透明程度。
OECD也發布共同申報準則(CRS)等作法,以利各國遵循,並將在今年7月公布不合作名單,祭出制裁措施,一旦遭制裁,企業將受嚴重衝擊。
可能的制裁,包括取得他國來源所得被課較高的扣繳稅率,或被拒絕經貿往來等。
到去年12月止,已有101個國家承諾,最快今年9月起執行AEOI,香港、新加坡及中國大陸則承諾從明年9月起執行,這些國家或地區都已完成相關的法制。
為因應這種海外追稅趨勢,財政部日前向行政院呈報稅捐稽徵法修正案,主要有兩大重點,包括增訂第5條之1,財政部得基於互惠原則,與其他國外地區簽訂稅務資訊交換協議,其中包括大陸及港澳地區,還有維京群島、開曼群島等租稅庇護所。
官員表示,會否被OECD列入不合作國家,主要會觀察資訊交換協議的網絡夠不夠嚴密,因此列入的範圍愈大愈好。
稅務資訊的交換,可能包括財產、所得、營業、納稅、金融帳戶等,由財政部會同金管會訂定相關執行辦法。
並且增訂46條之1,企業、個人或機構,拒絕或未配合提供資訊者,將處以罰鍰。
官員表示,OECD稅務資訊交換模式,主要有雙邊及多邊協議,我國傾向採雙邊協議模式,稅捐稽徵法修正通過後,美國將列優先簽訂國家,以便將目前FATCA,我方「單向」提供資訊給美方情況,轉為美方也須提供我台籍客戶資訊的「雙向」模式。
2. 洗錢防制法看過來政治人物閨密們 列管 2017-02-06 05:11經濟日報 記者邱金蘭專題報導
因應國際防制洗錢評鑑,新修正的洗錢防制法擴大列管範圍,須加強客戶審查對象,新增國內政治人物及有密切關係者,法務部將另訂名單範圍,除現任及卸任的首長、立委等政務官全面納入,其親信、密友也入列。
配合新修正的洗錢防制法在6月上路,法務部將訂定相關子法,其中以擴大須加強客戶審查對象,最受關注。
依新修正的洗錢防制法第7條,金融機構對現任或曾任「國內外」政府或國際組織重要政治性職務者,以及其家庭成員及有「密切關係」者,應在有「高風險」業務關係時,執行加強客戶審查程序,違反者將處罰鍰。
也就是將須加強客戶審查對象,從現行「國外」重要政治人物,擴大到「國內外」重要政治人物及有密切關係者。
哪些人會被列入名單?除了這些高知名度的重要政治人物(PEPs)外,那些算是有密切關係者?都格外令人好奇。
法務部官員表示,會參考國際作法訂定「名單」範圍,以利執行。以國際作法來看,重要政治性職務者,包括行政、立法及司法部門政務層級以上的官員,像首長、國會議員等。至於「密切關係」者,在國際規範上,通常是指「associate」(親信),像「機要」、「密友」等,都算在內。
值得注意的是,不止現任政務官,卸任者也在列管範圍內。前立委李桐豪日前在臉書上抱怨,他到一家未曾往來的銀行開戶被鎖。官員表示,卸任政務官,只要風險評估政治影響力還在,就會被列加強客戶審查範圍,多問一些。
官員說,以前國內銀行這些動作都沒做,去國外設分行也不會注意;外銀來台時也會有壓力,因外銀母總行會要求依國際標準。
至於卸任政治人物要被「列管」多久?官員說,國外有些有設年限,有些沒有,有年限的,短的卸任後五年內、長則二、三十年。
因大多數國家未設年限,因此,我國不打算訂年限。不過,被視為須加強審查對象,也不必擔心,只有在高風險業務關係時,才會執行加強客戶審查程序。
舉例來說,某重要政治人物太太,買賣很多股票、基金或到國外投資等,就會加強審查,包括了解最終受益人、為何做這筆交易等;如果是一般薪資轉帳,不會加強審查。
至於加強客戶審查方式,主要包括開戶程序、金融交易及買賣不動產等;還有一些臨時性交易,例如突然跑到沒有往來的銀行辦匯款,官員說,這是詐欺集團的車手最常見的手法,全家人從台北去南投玩,順便買個菜有可能,但如果跑到南投匯款,可能就要加強審查了。
3. 代位繼承與拋棄繼承之遺產稅扣除額計算方式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17-02-03
民眾許小姐來電詢問,父親前不久去世,家中尚有兩位手足,若其拋棄繼承權,可否改由她的四位小孩代位繼承並增列扣除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民法第1140條規定,「代位繼承」係指同法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而「拋棄繼承」是指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後,自願拋棄其已取得之繼承權,效力自繼承開始時脫離繼承關係喪失繼承權,此時拋棄繼承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順序繼承人。
以上述情況舉例說明:許小姐父親過世後,遺有三位成年子女,故遺產稅扣除額為150萬元(106年度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每人50萬元),若許小姐拋棄繼承,因尚有其他同順序之繼承人,不僅無法由其子女代位繼承並增列扣除額,亦無法扣除許小姐本身之扣除額。
該局特別呼籲,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2條之1及第17條第1項第2款規定,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50萬元,其有未滿20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20歲之年數,每年加扣50萬元。但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改由次親等卑親屬繼承者,扣除之數額以拋棄繼承前原得扣除之數額為限。(新聞稿提供單位:左營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周於蓁 ; 聯絡電話:(07)5874709 分機:6932)
4. 存款餘額在200,000元以下之繼承移轉免附繳清或免稅證明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17-02-03
本市繼承人林先生來電詢問: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銀行存款餘額180,000元,可否先至銀行提領出來辦理後事?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據財政部84年3月15日台財稅第841611225號函規定,被繼承人在金融機構及郵政儲金單位之存款,繼承人於辦理該項存款之繼承移轉或提領時,該項存款餘額在新臺幣200,000元以下者,可免檢附稅捐稽徵機關核發之遺產稅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惟該項存款仍應依法列入被繼承人之遺產總額內,申報遺產稅。(新聞稿提供單位:苓雅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黃慧蓉 ; 聯絡電話:(07)3302058分機6256)